省级中小企业创业(孵化)基地
一、申报条件
(一)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(孵化)基地须经市(地)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。
(二)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。
(三)重点推荐工业加工型、科技孵化型和网络电商型创业基地(推荐条件见附件1)。
二、申报材料
(一)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(孵化)基地申报表(见附件2)。
(二)创业(孵化)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(见附件3)。
(三)创业(孵化)基地申报主体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:
1. 创业(孵化)基地法人执照副本(复印件);
2. 创业(孵化)基地简要情况,主要包括: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、投资主体、机构设置、管理人员、综合服务、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、社会效益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;
3. 创业(孵化)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。
(四)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(见附件4)。
三、申报程序
(一)创业(孵化)基地申报主体按照《管理办法》和本通知要求,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报材料。县(市、区)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把关后上报市(地)工信主管部门;市(地)工信主管部门实地考查审核后汇总上报推荐。
(二)省工信委聘请专家进行评审,评审结果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、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网站公示。省工信委视情况对申报的创业(孵化)基地进行抽查。
四、申报要求
(一)各市(地)工信主管部门要结合《管理办法》和本通知要求,加强指导服务,严格把关,认真做好推荐工作。